学生举报导师“强制猥亵”事件背后:校园、职场性骚扰何时可休?
2024-09-12 【 字体:大 中 小 】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原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在互联网上引发关注。该校也在24小时内公布了调查结果,确认举报情况属实,决定开除王某某党籍、同时撤岗、解聘,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机关。
王某某可能面临哪些处罚?现实中,“性骚扰”相关违法犯罪有何特点?如何预防校园、职场性侵违法犯罪行为?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记者梳理相关法律法规,采访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以期找到答案。
问题1:王某某是否构罪?
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未遂
22日深夜,针对王某某的“涉嫌违法”情况,北京海淀警方发布消息称,已依法介入调查。
“从目前情况看,除了涉嫌违法,王某某也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朋礼松认为,结合举报人公开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至于是否构成强奸罪未遂,尚需进一步调查。
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也认为,王某某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强行搂抱并触摸受害者身体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什么是“强制猥亵”,一旦构罪可能面临哪些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录音片段中反映出的信息,王某某可能利用导师身份,使用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性侵但未能得逞。这种情形一旦查实,则他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未遂犯罪。”朋礼松分析,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及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独评价,分别进行处罚,即所谓的“数罪并罚”。
去年底,湖南邵阳法院发布布告,前中学教师龙佩柱长期强奸、猥亵多名儿童,导致三名儿童罹患精神疾病,最终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而在本次事件中,即便王某某最终被认定尚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问题2:“性骚扰”行为如何认定?
要看“是否违背他人意愿”
究竟什么行为属于“性骚扰”?
在我国,“性骚扰”最早被纳入法律,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并未对“性骚扰”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界定。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性骚扰”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得以逐步明晰。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对他人实施骚扰行为。
一个鲜明的案例是“隔空猥亵”的入罪。
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填补了相关行为认定在法律上的空白。
基于此,朋礼松认为,界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或相关违法犯罪,前提是这一行为与性内容有关,最重要的一点是“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这类犯罪呈现出隐蔽性较强、取证较难、受害人低龄化等特点。”朋礼松说,性侵类犯罪案件中,客观性证据往往比较匮乏,办案机关只能先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的确会给犯罪行为的认定造成一定障碍。
针对实践中“性骚扰”相关行为的认定难题,受害一方还可以进行哪些举证?“很多人遭遇‘性骚扰’后会很害怕,甚至出现一些生理性的反应,例如长期的呕吐、失眠,如果可以证明二者存在强因果关系,这些也可以成为受害者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朋礼松说。
问题3:如何预防校园、职场性骚扰?
加强法律监督,让预防处置机制落实落地
与事后惩戒相比,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性骚扰”的发生同时都伴随着施害者和受害人地位的不平等。人们普遍关心,社会如何为弱势一方提供更全面的保护机制和救济途径?
事实上,关于建立行之有效的“性骚扰”预防和处置机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比如,民法典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更进一步,列举了用人单位的具体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保护当事人隐私等。
但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公开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发生的性骚扰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的,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让规章制度真正长出“牙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广州检方此前公布了一起刑事案件,一位女主播在工作场所遭遇了性侵。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管理漏洞,于是协同行政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侵害发生时,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畅通的救济途径?
朋礼松谈到,可以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等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相关线索,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2日晚,劳东燕在社交平台呼吁,希望下一次遇到这类事件,受害一方的学生在校内就能获得正常渠道的救济,而不是需要冒二次伤害的风险,将自己置于舆论的风口,才有获得救济的可能。
南方+记者 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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